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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医院管理年医疗法律法规核心制度知识问答

发布者:医务部       发布时间:2007/10/25

2007年医院管理年医疗法律法规核心制度知识问答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哪些规定,由卫生行政机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在什么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部分的病历属于封存内容以及封存的注意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方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如何处理以及注意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7.经治医生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什么内容,应当履行什么手续?(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8.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什么情况?(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几类,每类多少种疾病,分别包括什么疾病?(乙内和丙类分别列举5个)

   

10.医疗事故分几个等级,分别是什么?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1.医疗机构在发出会诊邀请前,需与患者进行何种沟通?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1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过失行为,应如何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13. 法律对于患者签署医疗活动同意书的行为有何规定?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14.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哪些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要求?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15.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哪些?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是什么颜色?
   麻醉药品处方:淡红色、
   急诊处方:淡黄色、
   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色。

17.处方药的天数是怎么规定的?
是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8.符合哪些情况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19.具有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 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 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0.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是什么?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2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 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2.可否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怀疑胎儿为伴性遗传病,严重X连锁智力低下的,经医疗保健机构领导批准可以做性别鉴定。
 

23.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5.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6.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27.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可受到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8、医疗保健机构和其它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9、什么样的人员才能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凡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技术人员标准,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以上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是几年?
   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认可。
  31、《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严重疾病有哪些?
     (一)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二)严重精神性疾病;
     (三)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它疾病。

  32、发现孕妇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四)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35周岁;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33、《母婴保健法》指的严重缺陷是什么?
    (一)无脑畸形、脑积水、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二)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三)四肢短小畸形;
    (四)其它严重的胎儿畸形。

  34、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什么程序开出《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加盖接生单位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申报户口的依据。
家庭接生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怎么处理?
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5、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多少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15日内。

  36、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7、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怎么处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8、我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中关于各级医师每周查房时间的要求?

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1-2次,主治医师每日至少一次,住院医师每日至少2次。 

39、 我院会诊制度中规定的各类会诊中应邀医师参加会诊时间的要求?

普通会诊应在48小时内参加,急诊会诊应在10分钟内参加, 

40、凡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必须具备那些条件方可在我院从事临床诊疗工作?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经我院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3.经审核合格获得处方权。 

41、第一个接待患者的科室和医师分别称为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凡经挂号的患者,各科医护人员不得推诿。如首诊医师经检查发现该患者疾病不属本专业范围的,该医师应如何处置?

对患者进行必要检查,作出初步诊断,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病历记录,向患者介绍其应去就诊的科室,对急危患者,要做好必要的紧急处置后才能转往相关科室诊治。 

42、根据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多少年?

   15年

43、 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患者入院后多长时间内完成?

8小时 

44、根据《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基本医疗制度与职责》,凡死亡病例均必须进行死亡病例讨论,进行死亡讨论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应在死亡一周内组织讨论。属于尸检病历的,在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内进行二次讨论。属特殊及意外死亡的病例,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都要及时单独讨论,当日完成,并报医务部和院领导。 

45、临床住院医师及实际担作住院医师岗位工作的医师的职责是什么?

在主治医师的指导下,负责所管患者的医疗工作,收入院、检查、诊断、治疗、开写医嘱;严格按病历规范书写病历,当天检查和修改实习医师的病程记录。检查医嘱执行情况。每天上行各查房一次,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所管患者诊断、治疗上的困难和病情变化情况。下班前做好交班工作。签审院内会诊单。 

46、各类处方的保存时间?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47、根据我院《医疗值班、交接班制度》的规定,对各线医师值班时要求有哪些?

一线人员值班期间不得离院,接班后应巡视病房,及时发现与预见问题。二线值班医师原则上应在院内留守,应在接到电话呼叫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三线值班医师不得远离医院,保证在接到电话呼叫后15分钟内达到现场。 

48、我院《查对制度》中对临床医护人员的要求有哪些?

(一)下达医嘱、书写处方或进行诊疗处置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

(二)执行医嘱时应当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三)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并做好处理。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前,检查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中应密切观察,确保安全;输血完毕,瓶内余血保留24小时后方可处理。